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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第二类污染物及管控

时间:2022/7/28 19:32:55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 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 含有此类有害污染物的废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 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该标准中已列出的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第二类污染物是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该标准中列出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该标准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废水排放去向,对向地面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 的污水,规定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对于特殊保护区域,指《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类水域,如城镇集中式生活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国家划定的重点风景名胜水体、珍贵鱼类保护区及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水浴场和养殖场等水体,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的 排污单位由地方环保部门从严控制,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对于重点保护水域,指上述#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中的第二水域,如城镇集中 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一般经济渔业水域、重要风景游览区等,对排入本区水域 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摘自《最新工业三废处理新工艺新技术与检测控制标准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手册》

第一类污染物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它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

如: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放射性物质等。

第二类污染物

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时对其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符合一定要求。

如:PH 、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等。